3类评估,3个阶段
从20世纪中期开始到2002年,我国的高等教育评估进入了一个试验、探索的发展阶段。从1994年初开始,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学工作评估先后经历了合格评估、优秀评估(1996~2000)和随机性水平评估(1999~2002)3个阶段。
合格评估开始于1994年,这种评估方式主要用于1976年以后新建的、本科教育历史较短的、基础比较薄弱的学校,该评估是对新建普通高等学校的基本办学状况、教学质量的一种认可,由原国家教委组织实施,在新建高等学校被批准建立之后有第一届毕业生时进行,鉴定结论分为合格、暂缓通过、不合格3个等次。
优秀评估开始于1996年,主要用于100所左右本科教育历史较长、基础较好、工作水平较高,特别是“211工程”重点高校。主要目的是促进这类学校深化改革和办出特色,被评学校由原国家教委根据学校申请确定。
关于随机性水平评估,教育部曾于1998年成立了“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随机性水平评估课题组”,对随机性评估工作进行研究。经过反复研讨、修改,在对8所高校实测和1所高校试评的基础上,高教司于2002年底印发了《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随机性水平评估方案(试行)》的通知。随机性评估主要是针对介于适用于合格评估、优秀评估两类学校之间的普通院校,被评学校由教育部随机抽取。
到2001年底,以上3类评估共计对178所高校进行了合格评估、16所高校进行了优秀评估、26所高校进行了水平评估。2002年,教育部将合格评估、优秀评估和随机性水平评估3种方案合并为一个方案,即现行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的结论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种。
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
自1994年本科教学工作评估启动以来,围绕高校评估的相关法律、法规也不断完善。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44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由其组织的评估。”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指出:“在高中及其以上教育的办学水平评估、人力资源预测和毕业生就业指导等方面,进一步发挥非政府行业协会组织和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这些政策条款较好地促进和保证了教育评估工作的健康发展。
教育部出台的一系列关于本科教学工作评估的法规文件有:1995年《首批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评价实施办法》、1998年《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评价的若干意见》、1999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专家组工作指南》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评价考察要点》、2000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随机性水平评估方案(试行)》、2001年《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2002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等。这些文件的出台,对开展本科教学工作评价、全面提高本科教学质量,提供了法规上的依据。
另外,从1997年起,针对不同类别的院校特点,教育部还陆续出台了综合大学、工业、农林、医药、政法、财经、外语、师范类院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价和优秀评估方案。这些政策文件同样对本科教学工作评估起到了很好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半官方评估机构涌现
高等教育评估事业在这段时间的发展还体现在一些半官方的中介机构和学术团体的诞生、业务的开展和研究等方面。
1994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的实施意见》第一次明确了高等教育评估中介机构为政府提供决策咨询的地位。1993年成立了北京高等学校教育质量评议中心,主要开展对北京地区高等教育质量教学状态的调查、研究和交流工作。
1994年中国高等教育评估研究会成立。该研究会的任务是围绕我国高教评估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开展专题研究,提供专题咨询服务和组织国内外学术交流。研究会的成立,对高教评价研究的深入发展从组织上作了重要准备。研究会成立后先后组织召开多次学术研讨会,最近一次会议于2006年在厦门召开。
1996年上海成立全国第一家高等教育评估中介机构——上海高等教育评估事务所(2000年改名为“上海市教育评估院”),并于1997年组织实施了对上海普通高校旅游管理专业的评估,开了中国高等教育由社会评估机构实行评估的先河。1997年成立江苏教育评估院,1999年成立辽宁省教育评估事务所。2000年成立广东省教育发展研究与评估中心。2001年9月,全国专业性教育评估机构聚集南京,召开了第一次教育评估机构协作会议,确定了今后的合作与发展方向,决定筹建全国高等教育评估机构协作网。
这些事业性评估机构受教育部或省教育厅的委托,开展了一系列的高等教育评估活动。此外,民间评估机构中影响较大的有广东管理科学研究院武书连等进行的“中国大学评价”,网大1999年以来发布的“中国大学排行榜”、中国校友会的“中国大学排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