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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和国家工程实验室开始申报

2007-10-26 09:57:54
来源:教育部科技司




为贯彻落实《国家自主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十一五”规划》,强化产业关键共性技术供给,突破核心技术装备制约,提高重点产业核心竞争力,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继船舶及海洋工程、高速轨道交通、特高压输变电和电力系统安全、大型清洁火电设备等领域后,陆续启动相关领域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和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工作。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请组织申报2007年第二批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及国家工程实验室项目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07]251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各有关高校。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本次申报重点为资源、环境、节能减排和生物产业发展领域;

(二)请根据《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3号)、《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52号)、《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令54号)的相关要求,紧密结合学校技术创新能力建设实际情况,提出项目申请;

(三)在组织申报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过程中,应紧密结合《通知》所列重点建设内容,加强同地方相关部门的沟通和产学研合作,协调落实项目建设资金、节能措施与环境评价、土地、规划、人员、设备等相关建设条件,并对申请报告及相关附件(如银行贷款承诺、自有资金证明、生产许可文件、技术证明文件等)进行认真核实,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四)本次申报可通过地方发展改革委或教育部科技司进行推荐,其中拟通过教育部科技司推荐的项目申请,要求如下:

1、申请核定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的,应在事先同教育部科技司充分沟通的基础上,于2007年12月15日前提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申请报告;

2、申请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应于2007年11月19日前,提交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3、为提高工作效率,请各校紧密结合实际情况,原则每校限报一项;

4、上述申请报告和有关附件等材料(一式四份)及电子文本请按时提交教育部科技司。

(五)在学校申报的基础上,教育部科技司将择优予以推荐。

特此通知。

附件:

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请组织申报2007年第二批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及国家工程实验室项目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07]2513号)

2.《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3号)

3.《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52号)有关内容

4.《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令54号)有关内容

详情请见:教育部科技司关于组织申报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和国家工程实验室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