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等追问,实在是有落井下石的嫌疑。常言道,宽容是一种美德。人家都丢了颜面,何必再揪住不放?
但我相信,这是很多关注这一事件的人非常期待的问题。最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发布了两则处罚公告,武汉大学和中国民航大学的两位教授因抄袭他人论文被通报批评,并取消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请资格3年。
和所有学术不端事件一样,这一消息一公开,即刻引起舆论的广泛关注。所不同的是,这是近些年来诸多身陷学术丑闻的科研人员中,极少数被学术管理部门公开处罚者之一。
然而,当很多人对这一举动拍手称快的同时,一个严肃的问题接踵而至:两位教授会不会因此丢了教授的帽子,在自己的圈子和单位里声名扫地?
也许会有影响。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角度考虑,这是一个相当矛盾的命题:我们要允许别人犯错误,要“治病救人”,似乎不应该一棍子打死;要“惩前毖后”,不来点儿厉害的似乎又起不到杀一儆百的效果。
不过,从事态的发展和经验来判断,这样的担忧颇有庸人自扰之嫌。媒体报道说,事情发生之后,中国民航大学理学院办公室的负责人称“并不知情,也没有收到学校处罚的决定;武汉大学电子学院办公室主任虽“已知情,但不知道学校是否会处罚”。
这里至少传递了两个信息:一个是,学校几乎对教授的学术不端行为的监管处于失控状态;一个是,学校里并没有此类处罚的先例。
过去有很多闹得沸沸扬扬的学术腐败事件最后几乎都不了了之。并不是这些单位真的不知情,很多单位面对这些丑闻,不是勇敢曝光,公开调查,严肃处理,而是对社会的监督极力掩饰,捂盖子,对舆论的质询,搪塞甚至辩解。惟恐因此丢了学校的颜面,岂不知还有比颜面更重要的东西已经因此丢失了。
这样处理的后果就是,非但不能“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反倒让一些缺乏自律的学者长了精神:你看,即使通报批评,我依然稳坐教授宝座,依旧能从别处拿到经费。一时,恐怕效仿者甚众。
我们要允许别人犯错误,但倘若这宽容搞错了对象,用错了方式,非但无“美德”可言,很可能就变成了对“丑行”的纵容。我们的制度千万不能给这些行为留下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