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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基金委公布对两起剽窃事件的处理决定

2007-6-20 14:48:03
来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




当事人分别为武汉大学教师艾勇和中国民航大学教师张连顺

近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对武汉大学教师艾勇和中国民航大学教师张连顺两起抄袭他人论文事件的处理决定。

据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监督委员会常委(扩大)会议研究,这两起抄袭他人成果的不端行为属实。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第四款、《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规定》(试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监督委员会决定给予此二人通报批评,撤销艾勇所承担的科学基金项目(10577014),取消二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请资格3年(2007-2009),并责成张连顺在《物理快报》上发表声明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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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委关于武汉大学艾勇抄袭他人论文的处理决定

武汉大学: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收到科技工作者来信,反映武汉大学艾勇(通讯作者)等人2005年在《应用激光》第25卷第3期上,发表标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10477014/A07)资助的论文《平流层多波长自由空间通信系统》(以下简称:艾文)可能存在抄袭R. Purvinskis等人2003年发表在Proc. of SPIE, 4975卷上的论文《Multiple wavelength free-space laser communications》的嫌疑。

经监督委员会调查组核实,艾勇,男,武汉大学教师,科学基金项目(10477014/A07)组成员、科学基金项目(10577014)负责人。

艾文的第一作者(系在读大学生)按照艾勇的建议,查阅有关平流层平台之间的激光通信的文献并提交了读书报告。艾勇感觉内容很新,国内没有相关报道,要求该大学生按照学术论文格式整理成文。经两人几次讨论修改,增加了文献标注,艾勇作为第二作者(通讯作者)将文稿投《应用激光》杂志,被录用发表。艾文几乎没有自己的独立研究内容,除了少数评述语句外,大多数为翻译并编排了英文文献,其“主要研究结果”均来自R. Purvinskis等的论文,虽然列出了引用文献,但是没有给出页码和正确引用内容。

艾勇是基金项目(10477014/A07)组的主要成员之一,独立负责其中部分研究工作。项目负责人对他们发表文章不知情。

经监督委员会常委(扩大)会议研究,艾勇将本科生阅读文献的读书报告,以学术论文体例发表,其内容主要来自一篇文献,而自己没有做任何研究工作,抄袭他人论文的事实清楚,应负全部责任。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第四款、《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规定》(试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监督委员会决定给予艾勇通报批评,撤销其科学基金项目(10577014),取消其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格3年(2007-2009年)。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二○○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基金委关于中国民航大学张连顺抄袭他人成果的处理决定

中国民航大学: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收到科技工作者来信,反映中国民航大学张连顺等四人署名发表的标注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50575220)资助的论文“Diffuse Backscattering Mueller Matrices Patterns from Turbid Media”(以下简称A文)可能存在抄袭论文“Diffuse backscattering Mueller matrices of highly scattering media”(以下简称B文)和“Measurement and calculation of the two-dimensional backscattering Mueller matrix of a turbid medium”(以下简称C文)的嫌疑。

经监督委员会调查组核实,张连顺,男,中国民航大学教师,未承担或者参与科学基金项目。

1.张连顺的A文中复制了C文中的实验结果(图5),照搬了B文中的实验装置,且在参考文献中没有列出B和C文,存在严重的抄袭行为。

2.张连顺不是科学基金项目(50575220)组成员,未经许可,标注了科学基金批准号。

3.张连顺为论文A的第一署名作者;第二、三署名作者对论文A的产生过程不知情,署名未经本人同意;第四署名作者为医务人员。

经监督委员会常委(扩大)会议研究,张连顺利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的名义发表论文、抄袭他人成果的不端行为属实。其错误违背科学道德,不但对原作者造成伤害,也玷污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声誉,给其他不知情的署名同志带来不良影响,情节严重。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第四款、《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规定》(试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监督委员会决定给予张连顺通报批评,取消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请资格3年(2007-2009),并责成张连顺在《物理快报》上发表声明道歉。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二○○七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