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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发文加大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管理

2007-4-20 18:29:12




新华网 2007-3-29

    国家工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3月28日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加大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管理。
  通知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大对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监管力度,严把准入关,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企业,不得核发广告登记证;对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经营、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以及将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转让他人发布经营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查处。
  通知规定,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对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并经鉴定属非法出版物的,要依照出版管理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查处:一是含有新闻报道、新闻评论、社会批评、散文、小说、报告文学等内容的;二是具有图书、期刊、报纸等出版物特征的;三是新闻出版行政机关认为涉嫌非法出版活动的。
  同时,增强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可识别性。利用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发布的各类广告,其形式和内容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在每页的外侧上角逐页标注“广告”字样。
  通知强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新闻出版行政机关要建立协作机制,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案件移送、协查工作,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是印刷品广告的一种常见形式,国外一般称之为直邮广告(Direct Mail,简称DM)。我国现行广告法规中所称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是指广告经营者利用固定名称、规格、样式的广告专集,发布介绍他人所推销的商品或服务的印刷品广告。其内容为广告信息,形式为专集而非单页,发布方式主要是在目标消费者比较集中的公共场所摆放或者直接递送到目标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