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保总局有关负责人近日宣布:相当于欧洲Ⅲ号标准的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第三阶段限值(简称国Ⅲ标准),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始实施。这标志着我国汽车污染排放控制进入新阶段。
这位负责人说,按照国Ⅲ标准要求,7月1日起,所有新定型轻型车必须符合标准中规定的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要求,并停止对仅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污标准第二阶段排放限值(简称国Ⅱ标准)轻型车的型式核准,自2008年7月1日起,全面停止仅达到国Ⅱ标准轻型车的销售和注册登记。各汽车生产企业应在2008年6月30日前的一年过渡期内合理安排制造、进口计划,确保在此之前停止制造、进口该类车。
这位负责人指出,国Ⅲ标准由环保总局于2005年4月15日批准颁布。标准的提前公布,为生产企业作好实施准备创造了条件。截至目前,经环保总局核准的符合国Ⅲ标准的车型已达7153个。绝大部分轻型车企业已开始生产或具备了生产符合国Ⅲ标准汽车的能力。目前,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汽车消费国、第三大汽车生产国,汽车工业的高速发展给国家的环境保护和能源供应造成了巨大压力。按时实施国Ⅲ排放标准不但是国家防治机动车污染的重要举措,也有利于节能减排新技术和先进发动机技术的推广应用。因此,要在全国范围内严格实施国Ⅲ标准,在有条件的地区还应提前实施。
这位负责人强调,国家环保总局今后将积极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中明确提出的“严格实施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规定的要求,强化对汽车生产企业的环保生产一致性检查,确保汽车稳定达标排放。对不符合规定的企业,将坚决给予处罚。同时,环保总局将协调有关部门积极推动车用燃油低硫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