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1-21 10:19:12
科技日报
延 伸 阅 读 |
对于很多人来说,在你还没有听说过P2P行业的时候,它就已经经历了一轮洗牌:风靡一时:2个月前,全国P2P平台数有望突破600家,今年9月, 平均每天就有超过两家平台上线。危机四伏:今年10月以来爆发了第一波危机。行业调查显示,2011年至今,有57家P2P网贷平台倒闭或出现逾期提现问 题,其中仅今年10月以来就有41家。
在P2P网贷平台倒闭潮中受损最严重的当属投资者,也就是那些拿着资金借钱的人,而他们的权益又有谁来保障?原先说好的风险基金池没了,那从网络上签署的仅仅通过勾选就达成了协议不做数了,会有相关法律来维护他们的权益吗?
你所看不到的P2P
没错,P2P(Person to Person,国内也翻译为人人贷)是个新概念,大体指的是通过网络完成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借贷过程。网络借贷指 的是借贷过程中,资料与资金、合同、手续等全部通过网络实现。业内人士认为,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民间借贷的兴起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金融模式,这也是未 来金融服务的发展趋势。
网络借贷跟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民间借贷需求增长有很大关系,庞大的市场需求催生了网络借贷平台。与银行借贷截然不同,“网络借贷平台”通常是小额的 借款模式、高额的借款利率、1至12个月的借款期限,网站为借贷双方搭建便利交易平台的同时,也从每笔借贷发生金额中抽取一定比例的佣金。
进入2013年,P2P平台更是以几乎每天一家的速度火速扩张。但相关法规规定模糊以及监管真空,致使其存在较大风险,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其进一步的健康发展。
事实上,进入2013年以来,P2P网贷行业迅速发展,而所有监管、法律法规并未因此而有所增加。P2P行业可以说是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无机构监管。
社科院金融所金融市场研究室主任杨涛指出,在国外,P2P平台作为信息中介,不介入债权债务关系。但我国,以P2P名义存在的机构中,大多直接或间接介入债权债务关系,成为融资平台,容易滋生非法集资行为。
由于互联网金融概念日益火爆,又给P2P蒙上了一层神秘的科技色彩。其风险令人难以评估。近期倒闭的网站大都声称自己是做P2P的中介,但实际上大 部分网站都在做自我融资,网站上的借款人大多是编造的。很多网站的经营者并无风险管控的金融经验,风险意识低,仅有互联网经验,而没有金融行业经验。群体 经验欠缺、风险意识较低。而将借贷金额重新拆借再打包销售,也是资金链断裂的重要原因之一。
2011年8月,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发布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人人贷风险提示的通知》,揭示了人人贷中介服务存在的七大风险。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 务必建立与人人贷中介公司之间的“防火墙”。严防人人贷中介公司帮助放款人从银行获取资金后用于民间借贷,防止民间借贷风险向银行体系蔓延。这是中国金融 监管部门发布的第一个、也是迄今唯一有关P2P借贷风险的正式文件,人人贷即P2P网络贷款平台的风险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
审核借款人是风险控制关键
P2P为个人对个人的贷款行为提供了交易平台,据国内著名P2P网贷平台人人贷最新披露的2013年第三季度季报显示,人人贷在第三季度共达成了11339笔贷款交易。现在通过P2P平台投资的人越来越多,如何审核平台借款人的贷款资质则成为对P2P平台的重大考验。
“作为一家P2P借贷机构,人人贷当然也会想要一些容易审核、风险极低又愿意承担较高贷款成本的客户。但这显然是行不通的。”人人贷合伙杨一夫说。
杨一夫介绍,事实上,由于中国个人信息数字化程度很低,征信体系建设又相对滞后,除非有其他增信手段,不然对任何客户进行审核都不会那么容易。另 外,虽然中国的个人金融服务并不发达,但是风险极低的优质客户往往有能力通过传统金融渠道或其他方法进行融资。在资金成本方面,P2P借贷行业在相当长一 段时间内相较传统金融机构难以形成优势。
在选择客户时,P2P平台不得不对客户的几个理想特征进行取舍与平衡。
首先进入P2P行业面向的应是传统金融机构无法进行覆盖、融资渠道相对匮乏、愿意承担较高贷款成本、风险并不是最低的一类客户。这类客户借款往往用 于突发事件,其典型特征是借款金额并不大;相较借款成本,他们更加在意借款的效率与每月须还款数额是否可以承受;拥有相对稳定的工作或小生意;易于进行贷 后管理。
但是这些客户并不适宜通过互联网手段进行销售,于是在这个领域进行深耕的P2P金融机构大都通过线下网络对这类客户进行销售和管理。杨一夫说:“P2P从进入中国发展到现在,模式上相较于欧美市场发生了一些改变,但这些改变都是基于中国现有的征信体系和国情而产生的。”
明确监管宜疏不宜堵
“当前P2P平台是传统金融体系的有力补充,仍需不断探索经营、风控模式,监管宜疏不宜堵。”宏源证券研究所副所长、互联网金融千人会发起人易欢欢说。
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民间资本大量积累与中小企业资金缺口不断加大之间的矛盾,提高了对小额信贷市场的配置效率。但网络贷 款平台也存在较大风险,相关配套措施欠缺阻碍了其进一步发展。由此,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黄震曾撰文建议,通过一系列法律和政策来规 避行业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
首先是明确P2P借贷平台的法律性质。对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性质,行业界及学术界也存在着“准金融机构”与单纯“信贷服务中介”的争议。在 规范的P2P借贷交易中,网络借贷平台并不直接介入融资活动之中,不是借贷关系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只是提供咨询、场所、促成买卖。因此,P2P平台并不 是严格意义上的金融机构,不能接触客户资金。我们认为,将其界定为为借贷双方提供服务的“信贷服务中介机构”比较合适,其业务有《合同法》作为法律依据, 也更有利于其进一步规范健康发展。
其次是建立和完善行业的征信体系。根据中国《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个人信用报告目前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人民银行、消费者使用,网络借贷中介平台并非合法使用者。
2012年1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征信业管理条例》,《条例》对个人征信业务实行严格管理,在市场准入、信息采集及查询范围等各个环节 进行了具体的规定。由此将建立以公民身份证号码和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P2P行业要建立和完善征信体系:首先,建立形成行业内部征 信体系并制定统一的信用评价标准,建立黑名单互换机制;其次,积极促进与外部征信系统的对接,实现信用信息在不同行业间的沟通;再者,制定信用惩罚机制, 以激励客户在利益平衡中作出明智的选择,重视自身信用建设;最后,在征信过程中注重客户隐私权保护。
最后是构建多层次的P2P借贷监管体系。应由较高位阶的法律统一规定P2P网络借贷平台在各地金融办进行备案,接受地方金融办的监督管理,将金融办 的监管地位合法化。同时建立中央与地方的信息沟通机制。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代行监管职能。2012年3月温州民间借贷登记服务有限公司(温州民间借贷登 记服务中心)登记成立,以公司化形式运营,经营范围涉及信息登记、信息咨询、信息发布、融资对接服务等。P2P网络借贷平台进驻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借 贷双方在中心进行登记,可以有效防范风险。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监管机制。行业协会专业性强,熟悉金融市场规律与金融活动的运作,与政府监管相比,其监管方 式更加灵活,更贴近市场经济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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