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有什么理由将摘取供移植的器官的重担强加在动物身上呢?动物,尤其有知觉力、能够感受疼痛的高等动物是我们的亲戚,也是我们地球上生态系统的不可分割部分,人类有什么理由不但通过食用和实验残害它们,而且又要它们为人类提供器官来源?对此问题,也许争论更大,这涉及动物有没有道德地位、动物有没有内在价值等颇有争议的问题。但现实是,为了人类的利益,也可能为了动物的利益,我们目前不可能完全禁止、消除食用动物,用动物作实验,甚至可能的话,用动物的器官来挽救人类的生命。但这样做的时候我们能不能同时善待动物、采取3R政策呢?所谓3R政策,即尽可能找到能够代替动物的办法(Replace),例如我们可加速将干细胞定向发育为器官的研究和应用,这样获得的完全是人类器官,而且是病人自身的器官,在数量和质量上均可优于动物器官;尽可能减少使用动物(Reduce),例如通过统计学处理实验设计,所用动物可大大减少,或尽可能利用计算机模拟来减少动物实验;尽可能改进动物实验方法,使动物所受疼痛和痛苦减少到最低限度(Refine),在处死时尽可能采取无痛方法。
不管是为了获得异种移植器官,还是为了进行干细胞研究和建立动物模型,进行这种嵌合体研究能否在伦理学上得到辩护呢?这种嵌合体一开始有可能引起一部分人的恶心或厌恶,但这种情感反应不能成为禁止嵌合体研究的伦理根据。应不应该做、是否允许做,这是一个伦理问题,应该靠理性的伦理论证来解决,不能凭一时的情感来定夺。由于以上种种科学上的理由以及它可能给人类健康生命福利带来的效益,没有理由禁止嵌合体的研究。根据上述,没有充分的理由禁止嵌合体研究,而应该进行合适的管理,使之既能为人类造福和推进科学知识,又能防止伤害当事人的不良事件发生。
对嵌合体研究进行合适管理的主要伦理学根据是“不伤害”(non-maleficence)的基本原则或基本规范。嵌合体研究目前处于起初阶段,技术尚不成熟,应该尽可能防止对嵌合体本身以及人类造成伤害。鉴于目前干细胞研究的进展状况,建议适当修改我国有关条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2003年7月10日)规定,“禁止开展人类嵌合体胚胎试验研究”。《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2003年12月)未提及嵌合体问题。应该在条例上明确允许这种嵌合体研究,但应制定一些准则。例如,规定进行嵌合体研究的条件是,如果不进行嵌合体研究,用其他方法不能获得为理解和治疗人类疾病所必要的知识或资源;在将动物器官移植到人体内以前先在动物身上进行异种移植试验;如将人类神经细胞注射入动物脑中,总量应有所控制;如果嵌合体研究有可能对嵌合体产生伤害或伤及他人,应立即停止研究;禁止将全能人类胚胎干细胞引入处于早期发育阶段的动物;暂时不要将人类胚胎干细胞移植到猿类大脑内;在任何情况下不应该让两个嵌合体繁殖,也不能让嵌合体产生的配子受精;嵌合体研究要有准入制度;对嵌合体研究要由伦理委员会进行科学和伦理的审查和监督等。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