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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员工监守自盗用户QQ号案一审败诉

2007-4-28 11:07:59
来源: 中国三峡新闻网/周伟华




万州网友刘晓华(网名“发条”)起诉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及曾智峰、杨医男财产、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万州区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近日,万州区法院对此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万州网友“发条”一审胜诉。

据原告委托代理人重庆升腾律师事务所律师任敏杰(特别授权)介绍 ,2005年3月至7月间,被告腾讯公司的职工曾智峰与被告杨医男合谋盗取他人QQ号出售获利。由杨医男将选定的QQ号通过互联网发给曾智峰,曾智峰利用职务便利,破解了腾讯公司已离职职工柳某未注销的帐号和密码(该帐号拥有查看QQ用户原始注册信息的权限),曾智峰利用该帐号进入腾讯公司的计算机后台系统,查询杨医男提供的QQ号码密码保护资料,然后将查到的资料发给杨医男。杨医男将QQ密码保护问题答案破解,并更改原始密码后,将QQ号出售给他人。原告刘晓华有偿取得的QQ号“89011”两次被曾智峰、杨医男盗窃,造成原告无法使用原注册的QQ号,导致原告在QQ中的所有个人信息以及私生活的秘密全部泄露,严重影响了原告的通讯、工作和生活,以及原告一直借助QQ进行的捐资助学公益活动。

任敏杰认为,由于被告腾讯公司对内部职工管理不严,对离职人员使用过的管理帐号疏于管理,具有过失,被告腾讯公司与被告曾智峰、杨医男构成共同侵权。QQ号码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属于“虚拟财产”。三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QQ号的使用权,该权利属于民法意义上的财产权利。同时被告曾智峰、杨医男盗窃原告QQ号码,使原告个人隐私及其他一般人格权受到侵犯。因此,原告提出了请求判令三被告因侵犯原告财产权(QQ使用权)公开赔礼道歉,因侵害隐私和其他人格利益赔偿精神损失费共1000元。

一审庭审时腾讯公司辩称(被告曾智峰、杨医男未出庭辨答),原告刘晓华在使用腾讯QQ前阅读并完全接受《腾讯QQ用户协议》,协议已明确提示使用者,使用QQ涉及到因特网服务,有可能遭受包括黑客在内的各种不稳定因素的影响;QQ软件和大多数因特网软件一样,可能会受到各种安全问题的困扰,其中包括破译密码,因此可能威胁到QQ软件的使用,原告对此予以接受并使用QQ软件,双方之间仅存在服务合同关系,腾讯公司对原告使用的QQ号仅具有一般注意义务。曾智峰、杨医男合谋盗窃他人QQ号码的行为,已经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06)深南法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以侵害通信自由罪判处相应的刑事责任。曾智峰实际上没有,也无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去实施犯罪。他是利用黑客技术私下违法破解更高权限的管理帐号,完全是一种个人行为,腾讯公司没有为曾智峰的犯罪行为提供便利和协助。至于离职职工柳某的帐号注销问题,按公司操作程序是在其办完离职手续后注销,这有一个过程。因此,腾讯公司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也没有管理上的过失,不应成为本案的适格被告。原告所诉侵犯财产权,按物权法定原则,没有法律规定“虚拟财产”(QQ号)属于民法意义上的财产,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请求。
万州区法院经庭审、查证后认为,被告曾智峰、杨医男故意盗取原告合法取得的QQ号,被告腾讯公司在管理上存在过失,其行为侵害了原告刘晓华的财产权和隐私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依照该司法解释的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一审判处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和被告曾智峰、杨医男共同就侵害原告刘晓华的隐私权和其对腾讯QQ软件的使用权,向原告刘晓华书面赔礼道歉。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450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由于被告侵权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法院驳回了原告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记者电话采访了原告刘晓华,他表示:“虽然法院没判决腾讯方面赔偿精神抚慰金,但官司毕竟赢了。其实我在乎的就是讨个说法,并希望能够给今后遇到类似情形的网友们,起到一个很好的示范作用!”